《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2019年7月12日,市交通運輸局印發了《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了便于各有關單位能夠全面系統地了解辦法相關內容,現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編制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自2016年10月底摩拜單車進入深圳以來,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迅速發展,為市民短距離出行和公交、軌道接駁帶來了便利。但同時,由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屬于新興業態和新的服務模式,既有的法律法規標準等難以完全適用,政府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車輛運營維護和調度管理不足,用戶違規騎行、停放以及惡意破壞等問題比較突出,對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造成了不利影響。
《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提出加快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建立企業和用戶信用基礎數據庫,定期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管理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規〔2017〕3號)明確要求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和用戶信用管理,建立企業和用戶信用管理機制,加強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與應用。
為落實國家、省及深圳市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積極倡導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健康發展,引導企業和用戶規范自身行為,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營造誠信守法社會環境,我局組織編制了《深圳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辦法》適用的對象是什么?
《辦法》的適用對象主要分兩類: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其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主要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主要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關于自行車騎行、停放以及惡意破壞相關規定的用戶。
三、信用信息歸集的范圍是什么?
(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的信用信息歸集范圍為:
1.企業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基本身份信息;
2.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實施聯合懲戒的信息;
3.已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及處罰變更信息;
4.經核實的有效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結果信息;
5.經相關部門認定為企業負主要責任及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信息;
6.行政檢查和監管結果信息;
7.履約情況信息,包括違反與相關監管部門簽訂的運營服務管理協議、服務承諾的信息。
(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的信用信息歸集范圍為:
1.自然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用戶姓名、身份ID、電話號碼;
2.已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及處罰變更信息,包括惡意破壞、盜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車身粘貼或者涂寫小廣告被相關監管部門處罰的信息,以及違規騎行或者違規停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被相關監管部門處罰的信息;
3.經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認定并核實的用戶違規騎行或者違規停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信息。
四、對披露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如何進行申訴?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或用戶對披露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在披露期限內(“失信名單”的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其他為1年),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
申請人對第一次核查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提起復核申請,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核決定,該決定為最終決定。
五、如何懲戒被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與用戶?
(一)企業懲戒措施
被列入企業“失信名單”的,依法不得在我市新增車輛投放或者車輛更新。對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地方政策中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情況的,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的聯合懲戒措施。
(二)用戶懲戒措施
對于列入“失信名單”的用戶,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將按月在政府監管平臺發布,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按月通過平臺主動獲取“失信名單”用戶信息,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對“失信名單”用戶采取車輛停用、禁用等懲戒措施,有效期為1年,同時管理部門還將推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六、企業與用戶失信行為如何修復?
(一)企業信用修復
1.對其失信行為進行糾正,且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消除。
2.舉辦重大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為行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可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二)用戶信用修復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對其失信行為進行糾正,且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消除,可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